阶段性目标:
2012年:全面启动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建成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1个。
2013年:建成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3-5个、示范街15条、示范单位150家;建成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2个,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1个。
2014年:创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10个、示范街30条、示范单位500家,建成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3-4个,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2个。
2015年:全面完成创建工作总体目标。
三、示范标准
(一)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基本标准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有相应的创建机构,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独立设置,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创建,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8%,其中B级以上达到70%;
2、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及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
4、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5、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辖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
7、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基本标准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选择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基础好或影响大的街区开展创建工作。通过创建,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
3、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4、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达到98%;
5、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示范创建率达到60%以上;
6、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