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广告宣传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等严重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适应症等严重超出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及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或可以治疗疾病,篡改了经审批的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承诺,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误导消费者;
(四)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五)含有不科学的承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 “疗效最佳”、“根治”、“安全无副作用”、“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绝对化用语和承诺欺骗消费者;
(六)因违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伤社会风化,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约谈要求:
(一)在区县局监测媒体上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销售违法广告产品的零售药店负责人由区县局负责约谈,责令广告主改正,并警示零售药店经营风险。约谈结果同时抄报市局稽查处。
(二)在市局监测媒体上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由市局稽查处负责约谈,责令改正。
(三)市管经营企业负责人由市局稽查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约谈,并警示企业经营风险。
第六条 约谈通知形式:
(一)如果辖区内经营企业经营违法广告品种的,由属地药监部门通知广告主携带相关批件材料到相关药品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接受调查。
(二)如果辖区内无经营企业经营违法广告品种的,由市局约谈处室依据广告中咨询(送货)电话通知广告主携带相关批件材料到药品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接受调查。
第七条 广告主经约谈能认识错误并书面承诺积极整改的,由药监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