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市州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省环保厅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市州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库,逐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
一、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共10项
1、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情况;
3、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4、环保审批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5、违法排污情况;
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7、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8、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
9、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10、其他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二、各项评价指标解释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排放、环境守法、公众监督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方面,是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内容,也是公众舆情关注的重点。
1、第1项和第2项,考核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达标。主要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铅、镉、砷、汞、铬等第一类污染物,以及各企业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
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以企业本年度实际排污总量对照其排污许可量评判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2、第3项,考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含闲置、废弃放射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含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处理处置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