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经进行初次评价的企业,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实行复查评价,复查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县(市、区)、市州环保局逐级汇总日常环境监管信息,提出初评定级建议。
(二)信息汇总;
(三)综合评价;
(四)信息反馈;
(五)统一公示;
(六)复核审定;
(七)统一公布。
相关要求与第十一条相同。
第十三条 在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发布期间,实行实时评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环保厅信用评价办公室将及时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降级。根据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群众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等企业违法违规信息,按照《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将现评价等级降到相应等级。
(二)升级。企业通过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环境行为得到改善,可申请升级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企业要针对被评为环境风险或环境不良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才能向省环保厅信用评价办公室申请信用升级。
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不良企业,本评价年度内不予升级。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信用等级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申请函、工程治理等整改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州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材料、市州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市州环保局初审意见等。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鼓励和督促其持续改善环境行为。加大对不遵守环评制度和环保验收规定、无证排污、严重超标排污、私设暗管排污、虚报瞒报排污情况、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群体性污染纠纷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对环境诚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实施以下鼓励政策:
(一)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补助、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