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周期为一年,根据企业环境行为发生的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年度。
三、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分为初次评价、复查评价和实时评价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初次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下达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组织县(市、区)环保局向企业下达《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告知书》,通知企业填报上年度环境行为信息。
(二)自查自报。企业在接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照评价标准,依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登记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环保局。
企业自查认为各项评价指标均符合“环境诚信企业”要求,可在《信用评价登记表》中申请评定“环境诚信企业”;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资料。
(三)初审补充。各县(市、区)、市州环保局逐级对《信用评价登记表》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分别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提出初评定级建议。
(四)信息汇总。各市州环保局将辖区内的《信用评价登记表》和《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汇总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上报省环保厅信用评价办公室。
省环保厅各部门对市州上报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
(五)综合评价。省环保厅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信用评价等级。
(六)信息反馈。由市州环保局组织向企业反馈拟评价结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书面报送市州环保局(逾期无反馈视同认可)。对拟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市州环保局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反馈意见及核实情况汇总,统一报送省环保厅信用评价办公室。
(七)统一公示。在省环保厅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拟评价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7天。
(八)复核审定。省环保厅会同市州环保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厅务会审定。
(九)统一公布。在省环保厅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并通报市州环保局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