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2〕18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上海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本市旅游系统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创本市“十二五”旅游事业新局面,市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本市开展评选“上海市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本市旅游系统、行业各有关单位等。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本市旅游系统、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在职职工。原则上已经获得过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表彰名额:按照评比表彰相关规定,此次评选本市旅游系统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在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提出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开创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诚信建设,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科学利用资源,管理水平在本市旅游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突出;
4.注重提升旅游服务质量,鼓励旅游服务创新。员工队伍素质高,做到文明服务、个性服务、细微服务,整体服务质量在全行业具有较强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