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接收、验收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应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承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办的有关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在本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予表彰:
(一)在地质资料原本档案立卷归档、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委托其他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其他地质工作的,可以委托承担相应地质工作的单位汇交地质资料。
第七条 地质工作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依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八条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