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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三)学习内容。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各市宗教团体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活动方式。各区县、各市宗教团体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确定主题,深入开展“学习月”活动。一是通过举办座谈会、讲座、报告会、学习班、组织文艺汇演、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二是总结“法律进团体”、“法律进场所”、“法律进院校”等经验,通过讲经讲道、课堂教学以及悬挂宣传横幅、摆设宣传台、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提供宗教政策法规咨询等方式,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三是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结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实际,刊登文章报道,进行释义解答,增强法律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民宗办、各市宗教团体要深刻认识开展“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习月”活动的领导,精心筹划活动方案,落实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要把“学习月”活动作为本年度重要工作来抓,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学习月”活动中来。要协调好每年3月第一周的全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周和每年6月的“学习月”的组织筹划,各有侧重、各具特色,整合资源、相互促进。市民族宗教委成立“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赵卫星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王新华副巡视员担任,成员有杨学军、尹都、姜斌、何建、潘元庆、张元祥、许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宣传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各区县民宗办、各市宗教团体要紧密结合实际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整合各类学习宣传资源,充分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宣传合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增强宣传效果,扎扎实实地搞好“学习月”活动。既要运用好座谈会、读书会、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传统学习宣传方式,又要探索新途径,把法制教育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更加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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