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能在网上受理的事项以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对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且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签署了真实、合法承诺,凡是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当场办结的,待符合要求后应及时办理。
1.征收管理事项:除发票依法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外,其他事项应当场办结。
2.税收减免事项:除实行报批方式管理和有特殊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其他减免事项应当场办结。
四、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对确需审批办理的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一)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结需要延期的,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五、免收税务管理费用
(一)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 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执行时间从当地政府批准的时间开始。
六、加强行政审批管理
(一)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各级征管、纳税服务和税政部门要及时地调整和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相关的操作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对需要由省局解决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研究解决。要建立前台受理、当场办结、文书传递、事后调查、监督检查等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岗位职责。要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要建立分户档案。要加强减免税等行政审批数据的统计管理,严格执行税收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