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4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一促”活动精神,实现争创“办事最快、服务最优部门”目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项目,凡是能够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尽量下放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对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事项,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外,分别下放到市、州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标准执行。
资源税减免审批。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对已明确取消审批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相审批。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对以下减免税审批事项仍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报批方式管理。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四)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其他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三、简并行政审批流程
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依法简化、规范程序的要求,实行审批环节前移,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