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12〕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会展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给承办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