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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培训教育,推动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实行行业安全监管与项目安全监管相结合,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和项目安全监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其所属管理机构相应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所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并协调其他管理机构开展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对直接负责监管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年检和动态管理;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年检和动态管理。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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