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2012〕13号)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6日市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玉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政府可根据建设项目和拟征收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本级政府或拟征收地块所在区政府负责征收。市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区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