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沪统字[2009]45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本市统计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统计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
《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
《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
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及其调整范围,确立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基本统计工作制度,全面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加大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新
《统计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必将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新
《统计法》完善了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职责,强化了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和执法检查的权力,细化和严格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高度,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的生命和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
《统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