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增设能源资源统计处和调整区县统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沪统字[2009]48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及对区县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府办〔2009〕72号)通知的有关精神,市统计局内设机构中增设能源资源统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区县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工作职能。现将增设的能源资源统计处和调整后的区县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工作职能通知如下。
一、能源资源统计处工作职能
(一)编制地区能源平衡表,研究建立能源与资源统计制度和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对本市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能源统计巡查,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降耗目标考核;
(五)负责全市单位GDP能耗核算及区县单位增加值能耗核算;
(六)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的基层统计基础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工作职能
(一)会同局、总队有关处室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区县经济社会统计综合数据,并向本市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区县综合统计资料;
(二)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并负责指导区县综合统计分析业务和编印区县综合统计分析资料;
(三)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有关热点、难点的综合性问题和区县统计工作中的综合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四)会同局、总队有关处室组织实施区县统计业务综合培训工作;
(五)指导、规范和推进区县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六)组织对区县统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七)统一协调区县统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落实市、区(县)统计工作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