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9]47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业务处:
为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决定开展2009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
(四)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名称
(五)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
二、修订要求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修订
1、中央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专业处(单位)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8)》,收集汇总本专业牵头联系的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8)》,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修订
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按照《上海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方案》(另行印发)要求,对辖区内的村级地域进行清查,同时将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在行政区划地图上加以标识。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
对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JB003-2008)》,市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市局贸易外经处负责提出修订意见,区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统计局(队)负责提出修订意见。要求仔细核对每个商业中心区包含的道路名称和门牌号,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商业中心区内。
(四)开发区名称修订
1、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由市局工交处负责修订。根据市经委提供的开发区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08年)》,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工业园区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根据各区、县经委提供的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08年)》,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