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登记工本费清理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11〕5号)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26号)精神,本市统计登记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工本费的收费项目。为做好该项目的清理及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1年2月21日起,统计登记工本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各区县受理办证工作仍照常进行。
2.2011年3月10日前,各区县须上报2月1日至2月18日统计登记工本费结算表及已用非税收入缴款书,上缴统计登记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及工本费定额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