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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在本市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中心工作相结合。围绕国家和本市“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目标,围绕统计中心工作,认真落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着力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实现“三个提高”,服务统计改革与建设,服务统计科学发展。

  2.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服务相结合。在工作中普法,在服务中宣传,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3.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普法对象需求相结合。要从普法对象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不同对象特点,确定不同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要着重加强对各单位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三上”企业等重点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普法的针对性。

  4.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法治理念渗透到具体工作中,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普法与立法、执法相结合,普法与政府信息公开相结合。围绕《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贯彻,全方位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依法推动统计改革,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5.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方法与渠道创新相结合。适应“十二五”时期普法工作的新特点和统计工作的新形势,与时俱进,更新理念,创新形式,拓展领域,完善普法机制,切实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新一轮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宣传统计工作,广泛深入地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领导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提升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以及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组织广大统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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