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延期、股权变更、增资扩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或审批;
(三)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或申请变更营业场所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
(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监管情况;
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五)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
(六)组织、协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七)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八)由县(市、区)监管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职责:
(一)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
(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报告当地监管机构;
(三)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监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监管报告格式由市金融办制定;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第十条 市、县(区)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将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能不到位的市、县(区),暂缓受理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出具的监管报告负责。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监管报告的,省、市金融办可以建议当地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
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