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金办发【2012】7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