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利润在9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作为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成绩突出,受到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两个三等奖第一名的获奖者(如有省、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同样认可)。
(二)获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以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三)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的合著,或有本人参与编写的不少于10万字的全区行业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后创利润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主持或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经验收合格者(须出具有关材料)。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经验收合格者。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创利在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三年累计增加利润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获得以下奖励者:
1.县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县级政府表彰2次以上或受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以上。
2.市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以上。
3.自治区属专业技术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1次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