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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国家级低碳试点城市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国家级低碳试点城市的通知
(陕发改办〔2012〕42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精神,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稳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扩大国家低碳省区和城市示范试点范围。现将申报第二批国家低碳试点城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纳入第二批国家级低碳试点的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组织领导得力,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二)试点目标明确。申报纳入低碳试点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十二五”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森林碳汇增加量和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等目标,并提出开展低碳试点的政策措施。
  (三)发挥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带头作用。围绕落实“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第二批国家级低碳试点的城市需编写并上报《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方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本地情况,工作思路清晰,方向明确,设计合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提供的《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建议框架包括基础条件、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行动、保障措施、工作安排及其他附表等七大部分。
  三、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负责本地区试点单位申报的组织工作。拟申报的试点单位既可以是本级城市,也可以是辖区内县级市或城市新区。申报纳入低碳试点的城市或地区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及《低碳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
  各市(区)请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拟推荐申报城市的材料原件一式5份(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委。每个市区限报1个。我委在各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2-3个城市或地区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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