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
(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知识;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处置火灾程序。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上述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高层建筑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第七章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一)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工作人员应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工作人员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三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