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全省血吸虫病监测体系
针对不同血吸虫病流行和疫情现状,实施相应的监测方法,控制和消除血吸虫病再流行因素,完善监测体系,防止疫情反复。在沿江重点地域,继续开展血吸虫感染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监测指标和监测任务,科学提高预警效率,不断降低监测成本;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积极探索血吸虫病监测指标和监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和防治工作方案,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血吸虫病潜在流行地区、国家及省级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工作,按照相关方案继续开展血吸虫病监测和防治专项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外源性钉螺管理和监测方法,防止传染源输入,巩固防治成果。
(六)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广泛宣传《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在沿江血吸虫病高危环境设置100个高标准醒目血防警示牌。全省受教育人次不少于400万人次,其中水上作业人员2万人次。全省各级发放印刷类宣传材料100万份,制作发放实物类宣传品20万件,制作更新宣传栏5000个,疫区学校血防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播放血防影视1000场次,播放血防宣传广播5000次,组织血防专题教育1000次,组织血防宣传稿1000篇。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查灭钉螺质量,坚决控制螺情。
全省各血吸虫病流行市、县(市、区)血防办及疾控机构要高度重视查灭螺工作,做好督查和质量管理,强化查灭螺技术培训,规范查灭螺工作,提高钉螺解剖质量,落实好灭螺措施,重点环境要采用药物灭螺与环境改造相结合的方法。药物灭螺必须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降低钉螺密度,消灭高危易感地带钉螺;环境改造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项目,有螺地区要优先结合和安排农林、水利等血防项目,落实环境改造,进一步消除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面积,严格执行钉螺灭光考核程序;传播阻断地区要加强历史有螺环境改造,消除疫情隐患,巩固防治成果。
(二)加强查病工作,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
针对我省当前血吸虫病疫情特点,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查治工作。一是要提高血吸虫病检测水平。积极争创血吸虫病参比实验室,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逐步建立全省血吸虫病检测质量监控网络,提高全省血吸虫病诊治能力。二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确保血吸虫病监测体系有效运行。
(三)加强水上作业人员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按照渔船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并加强卫生、交通运输、海事、渔政等部门协作机制,沿江地区要重点掌握沿江企事业单位人员动态,通过调查摸底掌握沿江港口码头、桥梁、水利工程等涉水建设项目及施工人员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治工作计划;政府牵头,多部门协作,做好有螺滩地家畜禁牧;加强渔船民等水上作业人员管理,特别要加强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和安全用水建设,落实粪便无害化管理措施;疫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流行季节常规开展血吸虫病门诊检查;传播阻断地区要加强往来于疫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血吸虫病检测,并对病人进行规范治疗。
(四)落实综合措施,严防急感病例发生。
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严防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广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强化防急感知识宣传,落实“高危地带”、“高危人群”、“高危季节”的监测和防治措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和血防“哨卡”,禁止高危地带放牧家畜,劝阻人群进入高危地带。特别要加强暑期中小学生及外来流动人群的健康教育和管理,劝阻其接触疫水。同时,加强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监测预警,围绕易感地带构成因素主动开展监测;在流行季节做好门诊发热病人的监测和网络疫情监控,针对危险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