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鞍民发〔2011〕35号 2011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推进社会管理和创新,加强社会建设,进一步增强社区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要突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及其创新主题,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为突破口,整合社区各种资源,构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按照社区“活动社团化、服务民非化”的指导方针,构建我市社区社会组织“2+1+X”鞍山模式,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村)的全覆盖,使社区社会组织走上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的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备案)的原则。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精神,依法备案。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考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对上报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提出登记(备案)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核准登记或备案。
(三)统一标准的原则。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备案)须有会员、规范的名称、合法的《章程》、业务指导单位审查意见、固定的活动地点及联系方式;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有固定的场地、规范的名称、合法的《章程》、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业务指导单位的审查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
(四)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要进行有效整合。通过整合,使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组织健全,作用明显。
(五)重点培育的原则。重点培育文化类、教育类、体育类、养老服务类、维护权益类、志愿服务类等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每个社区(村)都要建立市民广泛参与的志愿者组织,注册志愿者人数要达到社区(村)人口总数的10%以上。
(六)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分级管理、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体系。
三、组织分类
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社区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并在街道(镇)或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益和文体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举办,并在街道(镇)或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需求为目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属于社区文体娱乐活动和社区公益志愿服务类的,按照社区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或备案管理;对属于社区服务类带有经营、半经营性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或备案管理。
四、组建模式
构建我市“2+1+X”社区社会组织新模式,即:在街道办事处(镇)层面,至少注册登记2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即“街道(镇)文体活动协会”、“ 街道(镇)志愿者协会”;1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街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这“2+1”个社区社会组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可以作为社区社会管理服务的收支平台,也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村)层面,备案X个社区社会团体,即 社区(村)文体活动协会、 社区(村)志愿者协会等;备案X个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社区(村)服务站、 社区(村)调节站或 社区(村)应诉站等。这X个备案的社会组织活跃在各社区(村),为社区(村)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满足居民需求和社会建设及社会管理要求。
五、管理体制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实行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和政府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
(一)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2、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3、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5、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