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近三年企业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和本年有关工业设计合同、投入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工业设计企业提交第1、2、3、5、6项材料,制造企业提交第1、2、4、5、6项材料。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下半年受理申报,年底认定授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其中,申报工业设计中心由其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各省辖市经信委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和审核。审核合格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经信委予以认定、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组建江苏省工业设计行业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通过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的,省经信委将予以重点扶持;省有关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对省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可参照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定期对贡献突出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及相关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已经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日常指导工作。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有关发展情况报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