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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评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计中心承担单位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设计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和数量稳定、知识结构合理的工业设计团队。

  (四)设计中心具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和较高的工业设计投入比重,具有较完备的设计研究、试制、分析等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较强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依法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申报前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

  (四)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五)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对园区建设和相关服务满意度高。

  (六)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设计企业

  1、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2、企业组织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配套设施,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一批成功服务制造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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