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精神,促进我省工业设计产业提速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并进,特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文化、美学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包装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以省内行业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院所为依托建设的工业设计中心。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园区。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经信委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