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旅游局、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对拟奖励的项目单位实行网上公示(江苏省财政厅www.jscz.gov.cn、江苏旅游政务网www.jstour.gov.cn)。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组织核查。网上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于10日之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财政局,财政局应于15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负责审核的各级旅游局、财政局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上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将采取不定期普查和每年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上年获得奖励项目数的30%。
第十七条 被查出提供虚假《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及有关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将被取消当年及以后三年的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虚假申报获得奖励的,由省财政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修订<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1号、苏旅规[2008]19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5]5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2]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