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省辖市专项资金额度与各市旅游总收入贡献率、旅游投资额比重、旅游接待人数增长比重、地方财政对旅游实际投入增长比重等指标挂钩,采用增量比较为主的方法确定。四项指标权重分别为 30%、20%、30%、20%。
(一)旅游总收入贡献率
旅游总收入贡献率=各省辖市旅游总收入年度增量/各省辖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度增量
(二)旅游投资额比重
旅游投资额比重=各省辖市旅游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额/全省旅游项目完成总投资额
(三)旅游接待人数增长比重
旅游接待人数增长比重=各省辖市旅游接待人数年度增量/全省旅游接待人数年度增量
(四)地方财政对旅游实际投入增长比重
地方财政对旅游实际投入增长比重=各省辖市财政投入年度增量/全省财政投入增长总量
第九条 以上各项考核指标以省统计局、省旅游局公布的年度统计、省旅游系统正式发布的统计报表数据及地方财政部门部门决算数为准。
第十条 在各省辖市专项资金额度之内,以“达标升级奖励法”确定奖励补助的具体项目。
(一)旅游景区。按景区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原则上,等级越高,奖励额度越大。
(二)乡村旅游点。上年度获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上年度已申报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并已通过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验收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
(三)旅游项目。新开发或提档升级类旅游项目,以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为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在审核确定各省辖市年度内符合奖励补助项目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奖励补助数额以各奖励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占奖补项目完成总投资的比重为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每个项目奖励补助额=(该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全市奖补项目完成总投资)×全市奖补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查
第十二条 按照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填写《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向同级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