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与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地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申报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及景区(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
1、列入全省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苏北、苏中地区在1000万元、苏南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或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
2、列入全省年度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获国家、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及相应称号,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苏北、苏中地区在100万元、苏南地区在300万元以上。
3、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明确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使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明显提高。
(三)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
(四)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公共、公益性旅游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及资源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设;或主要为游客服务的旅游道路连接线、标识引导、咨询集散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也可用于已建成上述设施临时筹措垫付资金的回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和“达标升级奖励法”相结合的二次分配方法,奖励建有成效的旅游重点项目和景区(点)。其中,一次分配以“因素分配法”确定各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区,下同)专项资金分配额度;二次分配以“达标升级奖励法”确定各市额度之内获奖励补助的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