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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12年6月10日)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外金[2009]1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旅游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省财政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旅游局、财政局要紧密合作,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和范围筛选项目,上报绩效突出、旅游带动作用明显和具有较大影响力与竞争力的旅游项目,防止弄虚作假,把好初审关。2009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于三月底前报省旅游局和财政厅审核。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及核拨是财政和旅游部门的日常性管理工作,项目的申报于每年三月底截止,资金原则上于每年六月底下拨完毕。今后无特殊原因不再另行发文布置此项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旅游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旅游资源开发水平,提高旅游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优秀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景点建设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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