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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的通知


  目前已使用但尚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自查期间主动向市无线电管理处申报,补办设台审批手续。

  第三阶段:台站核查(6月1日-7月31日)。

  对设台单位报送的台站数据资料进行梳理分类、逐一上门核查登记,并通过无线电监测及设备检测手段核实台站数据,将台站监测数据与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重点核查台站地址、地理坐标、使用频率、发射功率、频率批文等项目内容,确保台站数据库的真实可靠。

  对未报送自查登记表或台站数据资料的设台单位,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整改、验收和总结(8月1日-11月30日)。

  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台站核查阶段完成的台站核查登记资料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确认无误的台站数据,按要求全部录入台站数据库;对新办和延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用户,按规定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对核查中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核查中发现没有电台执照或与执照内容严重不符的一律视为非法设台,并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同时,对全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并对此次无线电台站核查所有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迎接国家、省无线电台站核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明确职责任务。此次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协调,市无线电管理处要全面负责组织全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台站的核查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确保台站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1、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

  2、市公安、交警、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无线电台站的核查工作;

  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全市建筑工地使用的无线电台进行核查;

  4、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各大宾馆、酒店使用的无线电台进行核查;

  5、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完成对全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检查、清理与规范工作;

  6、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全市住宅小区和物业公司使用的无线电台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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