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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何种考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定面试合格成绩。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组织与实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时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并建立考官库。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统一派遣、持证上岗。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分别负责笔试与面试的考务管理和有关考务工作的实施落实,各区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安排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六)考试收费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具体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接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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