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培训的从事职业危害接触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 检查对象
| 检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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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化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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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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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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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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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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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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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危害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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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危害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按不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