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推行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培训的从事职业危害接触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检查对象

检查周期

有害化学因素

  

粉  尘

  

有害物理因素

  

有害生物因素

  

特殊作业

  

放射工作人员

  

接触职业危害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触职业危害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按不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