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及企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要按照“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有所侧重”的原则,确定重点,制定计划,狠抓落实,推动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协调推进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督促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于2月29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联系人:沈兰萍联系电话:63211939*4103
传真:63230912
邮箱:shenlp@shzgh.org
附件:《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控制和降低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依据《
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合同)。专项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