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经被评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上海市(或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负责人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应提供相关信息表(见附件4),并经过注册地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见附件5)。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见附件6)。
(四)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五)未组建工会和职代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六)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对所推荐的企事业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推荐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推荐农民工的,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或乡镇党委意见。
(七)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必须自下而上产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群众公认。推荐材料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等民主程序。
(八)对上报的推荐对象有异议的(来信、来访、来电),区县局(产业)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凡一时无法查清的,取消推荐资格。
(九)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表,在上海工会网站www.shzgh.org公告栏下载,推荐预报表填写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电子邮箱:zhangxiam@shzgh.org
联系人:张夏美
联系电话:63211939*4102(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联系人:田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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