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正在组织制订《上海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式印发后请各区县认真执行。
(二)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使从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提高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指导水平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能力。二要完善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联动,通过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延伸卫生监督覆盖面,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反应性,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要认真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推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结合自身功能,积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服务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效果,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质量。
三、加强保障,推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的要求,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资金,明确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结合现有条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人员配置等,加强经费投入和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既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充,也是对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补充,有助于健全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落实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对于因人员编制等原因暂时难以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岗位人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区县编制、人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托社区资源,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和工作任务。同时对于基层卫生监督力量确实薄弱的区县,要充分利用本次契机,积极强化基层卫生监督力量,完善基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对于辖区已有其他形式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或者已经在街道(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区县,要在继续巩固完善原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和基层卫生监督力量的基础上,积极借助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优势,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从而争取通过基层多方面力量增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支持。区县可以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对本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进行扩充,并组织制订相应的服务规范,强化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过程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工作,并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一览表》(附件)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张震巍,22121607,传真2212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