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综合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预案体系
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实施《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完善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规程,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综合防灾减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灾害管理、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等标准工作建设,提高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三)加大综合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对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经费,完善自治区各级政府对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加强综合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救灾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综合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体系。
(四)加强综合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
建设以综合防灾减灾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为骨干力量,各类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综合防灾减灾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综合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立综合防灾减灾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高等院校中设立自然灾害学科,提高综合防灾减灾专业在研究生、本专科生教育中的比重,提高老师和学生的综合防灾减灾使命感、责任感。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队伍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志愿者的综合防灾减灾技能和水平。
(五)广泛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疆内外合作与交流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与各省、地区和各部门在综合防灾减灾领域的合作机制。广泛宣传自治区综合防灾减灾的成就和经验,积极借鉴兄弟单位的综合防灾减灾理念和做法,科学引进兄弟单位先进实用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装备,推动综合防灾减灾的合作与交流。通过疆内外项目合作、人员交流培训等形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六)加强地理信息国情监测工作。
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先进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综合防灾减灾监测等地理信息国情监测,提高综合防灾减灾决策和应急保障能力。
(七)规划实施与监督
各地(州、市)、各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整合各类综合防灾减灾资源,统筹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规划实施。在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等过程中,要考虑综合防灾减灾因素,对重大项目或灾后容易引发次生灾害的项目,需进行有关灾种的安全评估等项工作,并做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接受自治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本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