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卫规财〔2012〕022号)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于2002年联合制定印发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主要形式、基本条件、申报审批形式、定价原则和管理形式等做了明确和规范,在指导医疗机构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有序开展,根据《试行办法》和试行情况,现就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经批准开设的特需病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数的10%,住院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和双人间分档计价;经批准开设的特需门诊(特诊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门诊诊查费,特需门诊诊查费价格项目可按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授予不同职称和称号医务人员分档计价,具体分档项目名称见附件。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特需病房价格项目名称统一为“特需病房床位费”(编码“T1”)、“特需病房住院诊查费”(编码“T2”)和“特需病房护理费”(编码“T3”);特需门诊(特诊部)价格项目名称统一为“特需门诊诊查费”(编码“T4”)。具体见附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名称和编码。
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4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必须分别报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区县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须同时报送区县卫生局和物价局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备案格式、内容和要求必须与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一致,否则不予备案。医疗机构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