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江苏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79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江苏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苏卫医〔2009〕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安排,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诊疗中心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省级诊疗中心确定在冠心病(含内、外科)、呼吸内科、脑血管疾病(含内、外科)、肝胆胰外科、围产期疾病、病毒性肝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烧伤科、肿瘤化疗、消化内镜等10类专科(专病)中评审。
二、凡拟申报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医院,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自评。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要求的,方可申报。
三、材料申报与准备
(一)各申报医院应按要求详
细填写《江苏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2011版)》(见附件)。申请书一式15份。
(二)各申报医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1、近三年的以下材料:⑴科技成果获奖证书,⑵主管部门批文和科研课题合同书,⑶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批文,⑷举办国际、全国学术会议通知,⑸参加国际性学术大会交流发言证明,⑹继续教育项目批文,⑺学科、学术带头人及技术骨干社会兼职任职证书及个人荣誉证书,⑻出版的专著,⑼本专业中华系列期刊及SCI等收录的论文,⑽专利证书,等等。
2、现执业注册在本单位的本专科(病)医师的执业证书、学历(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需经各市卫生局与原件核实,并由核实人员在每份材料上签字认可后上报。省管医院在上报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原件,由我厅核实。
(三)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材料上报后不得再作修改和补充。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请各申报医院将《江苏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2011版)》(含电子版)及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于10月25日17:00前上报我厅医政处,逾期将不列入本年度审核确认范围。市属医院申报材料应先由各市卫生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方可向我厅申报;省属医院直接向我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