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80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我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准入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在《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标准(试行)》,作为我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审核认定的依据,现予印发执行。我省医疗技术培训基地的申报和审核等工作委托省医院协会负责,由我厅公示后确认。请省医院协会尽快组织申报工作,并于10月22日前完成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的审核工作。
附件: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基地标准(试行)
拟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或以医用高压氧治疗为特色的二级甲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