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税费和林产品运输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依法成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从事林木的培育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林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林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输自产林产品的,比照国家有关运输农产品优惠政策执行。
(四)鼓励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应当对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五)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依法采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台扶持措施,积极协助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证工作。凡是符合登记条件的,要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已登记办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执行监管不年检的规定。
五、不断强化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和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为各相关部门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