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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二)依法制定章程。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利益分配、大额开支、财务审计及其机构变更、管理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四)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六)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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