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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社妇〔2011〕1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11〕40号)要求,决定开展201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0年度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县(市、区)(见附件1)。

  二、评价依据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3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以及《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苏财绩〔2008〕59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制定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工作方案;按要求设计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择评价方法,收集、整理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组织、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自评工作,将项目绩效评价总报告报财政部门。

  省辖市卫生局应明确专人负责自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导、督促、仔细审核并评价县(市、区)上报数据,以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完成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绩效实现情况的评价并及时上报。

  县(市、区)卫生局应建立责任制,明确项目评价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有条件的可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自评价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表式、填报说明和要求,如实填写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表(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

  原则上,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由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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