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扶残助残,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骨干模范作用。
3、热爱残疾人事业,模范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受到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4、各级残联专职残疾人工作者,须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若是单位正职领导,其所在单位连续2年被上级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5、近5年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经各区(县)残联,市残工委有关单位,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逐级审核后,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于2012年 4月 10 日前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内容包括评选程序、领导干部比例、拟推荐人选的身份、事迹和简历等)。预审通过后由各单位正式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上海残疾人”网站及市公务员局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基层一线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推荐评选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