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自强模范和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1、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或积极招收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成绩。

  2、为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疾人工作作出显著贡献。

  3、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支持残疾人教育工作或在残疾人教育事业方面有显著成绩。

  4、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制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重大贡献。

  5、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呼声,在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6.近5年来,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勤政廉政,作风民主,职工支持率高,无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二)残疾人之家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解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康复、维权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和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和赞誉,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残疾人之家”人选:

  1、模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落实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

  2、积极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努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

  3、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密切联系残疾人,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为残疾人办实事取得显著成绩。

  4、为解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等事项,作出突出贡献。

  (三)自强模范

  在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强不息,锐意进取,取得突出成绩,事迹特别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当地残疾人普遍赞誉,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自强模范”人选: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2、热爱生活,乐观进取,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成绩特别优异的;或出版过专著或在省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3、艰苦奋斗,务实开拓,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残疾人中发挥了典范作用;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