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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自强模范和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自强模范和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2〕6号)


各区县残联、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市残工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事迹感人、时代特征鲜明、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自立,激励残疾人工作者更好地为残疾人事业服务,进一步倡导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
尚,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本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自强模范和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在支持残疾人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各单位(集体)。

  2、残疾人之家:市、区县残联所属单位、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小组)和其他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3、自强模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残疾人(已获“全国自强模范”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4、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在实施《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热心帮助残疾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士。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扶残助残先进集体”70个,“残疾人之家”40个,“自强模范”50名,“残疾人工作先进个人”1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在扶残助残活动中成效显著,形成良好的集体助残氛围,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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