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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2008-2010年度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逐级审核推荐,经街道(乡、镇)和区(县)司法局初审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市司法局及市公务员局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或名称、单位,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的人选为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指导,做好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可从“上海市司法行政一体化办公系统”下载),审批表内容填报详实、公章加盖完整。于9月29日前,报送市人民调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过“上海市司法行政一体化办公系统”报送电子版《审批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应反映2008年以来的工作实绩,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在2000字左右,先进事迹简介控制在300字以内,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先进个人附本人近期2寸半身彩照3张。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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