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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2008-2010年度上海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廉洁勤政,团结有力,队伍业务精细、作风过硬,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组织网络(调委会、调解员、信息员三级网络)健全,整体作用发挥良好。

  2、能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在预防纠纷或防激化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三年内无因调解不当引起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4、积极参与地区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的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纠纷的化解疏导工作。

  5、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调解工作资料完备,统计上报及时、准确。

  6、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7、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示范窗口单位硬件设施到位、人员配备齐全、制度建立健全、服务热情规范、指导规范有力、职能作用明显。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成效显著,得到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2、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调解,公正廉洁。

  3、认真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善于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调解纠纷或防激化工作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达较高水平,无因调解不当引起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4、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体性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疏导工作。

  5、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6.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三周年以上,近3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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